證券代碼:300517 證券簡稱:海波重科 公告編號:2024-087
債券代碼:123080 債券簡稱:海波轉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海波轉債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舉座成員保證信息潛入的內容真是、準確、完好,莫得舛錯
記錄、誤導性申報或緊要遺漏。
超越教唆:
年利息,每 10 張“海波轉債”(面值 1,000.00 元)利息為 18.00 元(含稅)。
月 1 日,票面利率為 1.8%。
年 11 月 29 日下晝深圳證券來往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包袱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海波轉債”執有東談主
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在 2024 年 11 月 29 日前(含當日)懇求救助成公司股票
的可救助公司債券,公司不再向其執有東談主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后計息年度的利息。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向不特定對象刊行 245 萬張可救助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或“海波轉
債”)。憑據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刊行可救助公司債券召募施展書》(以下簡稱
“《召募施展書》”)和《向不特定對象刊行可救助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以
下簡稱“《上市公告書》”)的關系條目商定,在海波轉債的計息期限內,每年
付息一次,現將海波轉債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歷間的付息事項
公告如下:
一、可救助公司債券基本情況
日(如遇節沐日,向后順延)。
(如遇節沐日,向后順延)。
第四年 1.8%、第五年 2.2%、第六年 2.8%。
息口頭,到期奉趙本金和終末一年利息。
(1)年利息揣度打算
年利息指可救助公司債券執有東談主按執有的可救助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自可
救助公司債券刊行首日起每滿一年可享受確當期利息。
年利息的揣度打算公式為:I=B×i
I:指年利息額;
B:指本次刊行的可救助公司債券執有東談主在計息年度(以下簡稱“昔日”或“每
年”)付息登記日執有的可救助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
i: 可救助公司債券確昔日票面利率。
(2)付息口頭
可救助公司債券刊行首日。可救助公司債券執有東談主所得到利息收入的輕率稅項由
執有東談主承擔。
如該日為法定節沐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責任日,順延時辰不另付息。每
相鄰的兩個付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
司將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個來往日內支付昔日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
括付息債權登記日)懇求救助成公司股票的可救助公司債券,公司不再向其執有
東談主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后計息年度的利息。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救助公司債券 2024 年追蹤評級答復》(中鵬信評
【2024】追蹤第【345】號 02),看護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信
用等第為 A+,看護評級瞻望為踏實,看護“海波轉債”的信用等第為 A+。
二、本次付息決策
憑據《召募施展書》的司法,本次付息為“海波轉債”第四年付息,計息期
間為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 1.8%,本次
付息每 10 張“海波轉債”(面值 1,000.00 元)派發利息東談主民幣 18.00 元(含
稅)。
所得稅由證券公司等兌付派發機構按 20%的稅率代扣代繳,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
稅,本體每 10 張派發利息為 14.40 元。
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商場企業所得稅、升值稅戰術的奉告》(財稅〔2018〕
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 34 號)司法,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升值
稅,本體每 10 張派發利息 18.00 元。
其他債券執有者自行交納債券利息所得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
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對象
本期債券付息對象為:適度 2024 年 11 月 29 日(該日歷為債權登記日)下
午深圳證券來往所收市后,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舉座“海波轉債”
執有東談主。
五、付息秩序
公司將錄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銀行賬戶劃付本期利息資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
算系統將本期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執有東談主指定的證券公司營
業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招供的其他機構)。
六、對于本次付息對象交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施展
憑據《中華東談主民共和國個東談主所得稅法》以至極他關系法例司法,本期債券個
東談主(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執有者應交納公司債券個東談主利息收入所得稅,納稅
稅率為利息額的 20%。憑據《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東談主所得稅代
扣代繳責任的奉告》(國稅函〔2003〕612 號)司法,本期債券利息個東談主所得稅
長入由各付息網點在向債券執有東談主支付利息時厚愛代扣代繳,當場入庫。
憑據《中華東談主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至極試驗條例、《對于絡續境外機構
投資境內債券商場企業所得稅、升值稅戰術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 34 號)等司法,自 2021 年 11 月 0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對境外機構
投資境內債券商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升值稅,故本期債
券非住戶企業(包括 QFII、RQFII)債券執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暫免征收企業
所得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畛域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確立的機構、場
所取得的與該機構、步地有本體計劃的債券利息。
對于其他債券執有者,其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交納。
七、計劃口頭
計劃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鄭店街黃金橋工業園 6 號
計劃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計劃東談主:張雪、陳偉平
計劃電話:027-87028626
計劃郵箱:hbzk_zqb@haiod.com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